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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到刑辩大律师的完美转身——访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主任万刚律师

2021-07-08 16:08:32 万刚律师 中国法律年鉴 进入主页

  

编者:

在新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法治之路无疑是曲折、艰难而漫长的,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然法治之路,行难必行,路远必至。从“五四”宪法到1978年前的历次运动以及十年“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后的全面瘫痪,再到1979年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辩护制度的真正确立,直至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悠悠60余载,这是几代人共同努力和艰辛的付出换来的成果。今天的主人公,亲历了那个“无法无天”的年代,历经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恢复和重建,时至今日他从事法律工作已35个春秋,15年的法官生涯,20年的律师之路,法律已经融入了他的生命和灵魂。当法官,他秉公执法,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公正,真正做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做律师,他认真、细致,不放过每一个细节,运用缜密的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还原每一案件的事实和真相,让无辜者重获自由和新生,为深陷囹圄者带去法律的温情。他就是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主任万刚律师,一位执着、坚守法律工作35年的法律人,一位秉公执法的法官,一位为生命和自由辩护的老律师。

万刚  律师

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1957年10月出生。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大学及研究生毕业。1996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曾在法院任法官十五年。

社会职务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民主促进会四川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民进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律师协会财金委员会委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雅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金融仲裁院仲裁员、成都市成华区民主监督员、成都市成华区政协委员。

先后担任

四川省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评价专家;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法律顾问、主席特别助理;四川师范大学、四川省委、省政府民族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成都熊猫基地、四川省民族投资有限公司、《教育导报》社、二滩电力咨询公司、晨光化工研究院、嘉陵集团、九龙电力股份等各机构、单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并成功代理了银河王朝大酒店产权案、泸洲老窑成都经销公司产权案、四川省直属工会集资案、原乐山市某副市长挪用公款案、希望集团知识产权案、城东电站产权交易案、川化集团委托经营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荣誉

四川省优秀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全国优秀律师等。

执业感言

以民为本,依法维权。

专长领域及著作

擅长民商事、经济犯罪案件的诉讼及处理,对知识产权、企业投资、兼并、破产、房地产、基本建设等法学领域有较深研究。著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研究》一书(担任副主编)。

时代的亲历者 

上世纪的1957年,万刚生于一革命家庭,父亲早年参加革命和土改运动,二伯参加抗美援朝战争时牺牲。万刚自幼即深受父辈们的影响,要做一个爱国、正直、诚实的人。1966年“文革”爆发,他们这个革命家庭也没能幸免,由于母亲出身于地主家庭,在那个按“家庭出身”分类,讲求“根正苗红”的特殊年代,地主意味着“阶级敌人”,公检法机关已经被砸烂,销声匿迹。当红卫兵们浩浩荡荡到万家来抄家的时候,11岁的万刚亲见了那令人发指的一幕落在了自己和家人的身上,这一幕深深的刺痛了他那颗幼小而美好的心灵。这样无法无天的日子何时才能结束啊?他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中。十年浩劫,摧毁了多少人的信仰乃至生命,这种损失应该是无法用数字来做出统计的。直至1976年文革结束,这个革命家庭的地位才得以恢复。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次修改宪法)后司法机关才先后被恢复重建。成年的万刚因被评为优秀职工而调入到刚刚恢复重建的县法院,参加到对文革期间等历次运动中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中。数十年后的今天,万刚用一案件进一步诠释了那个无法无天和思想混乱的年代。有一农村年轻人,对着墙上伟人的像小便被举报,年轻人也承认,但他说只是想在一起劳动的妇女们面前证明自己胆子大。但年轻人仍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后到劳改煤矿服刑改造,然而,当时的军管会在下发劳改执行通知书时,却很随意的将两年篡改为执行20年有期徒刑。两年后,年轻人以为自己服刑已满,要请监管人员吃个道别饭(劳动改造每月5元补助),但这时监管人员告诉他,“你的刑期是20年,不是两年”。这时他才知道原来军管会给他填写的执行刑期是20年有期徒刑。于是开始申诉,但越申诉越加刑,再申诉、再加刑,文革结束后的1978年,年轻人已经服刑8年,案件转到万刚的案头,万刚看到案卷,陷入了沉思,这是多么荒唐而又让人愤慨的案子啊!在万刚的主持下,最终,年轻人被宣判无罪后释放,但年轻人这时反而不愿走出监狱了,服刑8年来,父母故去,房屋被没收,他已经没有家可回了。后又在万刚的协调下,年轻人当了监狱的一名职工,但仍顶着一顶劳改就业人员的“帽子”。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7月6日、7月7日先后分别发布,并于198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万刚感到法律的春天终于要来到了。但春风乍暖还寒,在新中国曲折而艰难的法治道路中,“83严打”是个不能绕开的话题。1983年,暴力与动荡的“文革”刚刚结束数年,许多地方公共场所仍秩序混乱,妇女都不敢在夜晚上班……这一年的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严打要‘从重、从严、从快’,这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手段……”。

万刚律师与笔者讲述了当时司法机关是如何“从重、从严、从快”以提高办案效率的。一部队退伍年轻人李某才被自己的岳母举报“是个坏人,要强奸并拿手榴弹炸死我闺女”,后经搜查,在其屋内柜子里确实搜到手榴弹一颗,李某才称手榴弹确实是他的,他退伍带回来两颗手榴弹,一颗炸鱼用了,一颗还没用,他也承认曾说过那样的话,但那是在女友床上两人开玩笑说的话,公安人员经询问其女友,女友由于害怕和羞于提及两人是因在家里床上欲行床第之事,其因拒绝男友要求,男友开玩笑才说了那样的话,只是正好那句话被其母听到,故才有了后面李某才遭岳母举报和抓捕的事情发生。为了贯彻中央“从重、从严、从快”的精神,司法办案人员没有再审慎斟酌和进一步去甄别案件的事实和真相。三天后,县法院即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才死刑,李某才不服,提起上诉,三日后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省高院派川南办案组进行死刑复核,两名法官复核后下达裁定书裁定同意执行死刑马上执行,万刚代表县法院负责到看守所送达和宣读死刑复核裁定书,这时,李某才看到万刚,痛哭流涕的将真相再次向这位未曾谋面但一身正气的法官痛陈自己是冤枉的,万刚听了李某才的陈述后,即判断此人应不能立即执行死刑,遂立刻向院长汇报,提出这个案件必须重审,李某才的辩护律师也一直提这个案件有问题,但公诉人却认为无任何问题。后经辗转努力,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才在一深山里找到已经躲到亲戚家数日的李某才的女友,当司法办案人员找到李某才女友时,其早已被这阵势吓得瑟瑟发抖。万刚耐心问其原委,女孩才静下来道:“其实我们是相好,且非常好的男女朋友关系”。“有什么可以证明呢?”万刚法官道。“他在部队期间,我们有书信往来,有100多封,我们是正式的恋爱关系,这些信是我们爱情的见证,放在我家的柴屋里。”……后该案终于得到重新审理,李某才强奸罪被撤销,判决李某才私藏枪支弹药罪获拘役三个月。

若没有万刚法官的恪尽职守,善于发现和敢于制止,守住司法的最后防线,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我国的司法史上将又会增加一个冤魂,李某才们遇到了万刚法官,遇到了一个公正执法的法官,甚幸。

从法官到刑辩大律师

声势浩大的严打结束后,万刚在职进入四川大学法学院进修,刑法学界前辈,中国刑法犯罪因果关系的缔造者,刑法理论的奠基人伍柳村教授,带他进入了刑法学的殿堂;新中国刑事侦查学缔造者之一的周应德教授的指导更让万刚在刑侦学、法医学领域更加专业;原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1993年更名为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陈康扬教授作为万刚的研究生导师更让其在法律逻辑学领域造诣匪浅;万刚严密的推理和严谨的论证能力更得到刑法分则凌楚瑞教授,刑法总则老师刘家琛、赵炳寿教授等老师们的赞赏。

粉碎“四人帮”恢复法院后,作为全国第一批脱产学习的法官,经过几年带着问题的学习和积累,万刚在刑法领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他也对民商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为其后来成为经济庭庭长、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以及做律师后在经济犯罪领域的成就做好了铺垫,后万刚律师也成为我国西南地区在经济犯罪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专家型律师。
1996年,已经成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的万刚,放弃仕途,放下既有,在领导的惋惜中辞去公职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他也成为四川自贡市有史以来第一个辞去公职的法官。

麻乱理麻,丝乱理丝——黄某德副县长受贿无罪辩护案

1997年,四川省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某德,在担任某县副县长期间,同时兼任某县农牧市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这是该县改革开放后首个重大项目,工头刘某良(后黄某德才知道刘是其同乡)欲承包农牧市场土石方工程,因其报价低且其有土石方工程施工经验,遂顺利中标,标的十余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因挖出的土方石影响了交通,黄某德两次责令刘某良既要施工又要保证不影响交通,刘某良觉得是不是应该打点一下这个主管的副县长,于是,当晚筹措1万元(面值从10元到50元)借故到县委大院黄副县长家汇报工作,并叙乡情,汇报完毕,刘某良离座故意将用报纸包了钱的包裹留于桌上,黄县长发现后道:“你东西丢了”,“那是给您的”,“谁要你的东西,赶紧拿走”,黄副县长将刘某良送至门外,刘某良离开,但就在黄副县长要关外面防盗门的时候,发现门被卡了,怎么也关不上,原来是刘某良将一包钱放在了两门之间的门缝里,追喊刘某良,但刘某良已经跑远。第二天黄副县长找来秘书,告知秘书,这个刘某良有问题,赶紧把他找来,把钱退给他,但二天后晚七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委书记、检察院检察长即已经到了黄某德副县长家,询问此事后,以受贿罪对黄某德副县长进行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黄某德副县长被超期羁押了八个多月后公开开庭审理,县城集市上的人一听说要审县长,都蜂拥围观,可谓声势浩大。万刚律师接受黄某德副县长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万刚律师当庭为黄某德做了无罪辩护,开庭前万刚律师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将行贿人刘某良找来当庭质证,刘某良才将事情的原委说清,万刚律师道:“那你为什么还要乱指控呢?”“我被公安人员打来着,我被公安局关了几天”,“你的伤是不是被打的?”“是”,万刚律师义正言辞道:“很明显,公安人员对行贿人做了刑讯逼供……”最终,中级法院当庭宣判黄某德无罪并释放。多年来黄某德副县长在群众中是有口皆碑的,当法庭宣判黄某德副县长无罪释放后,集市上的百姓们将走下辩护席的万刚抬起来抛向空中欢呼,犹如迎接凯旋而归的英雄。检察院抗诉,省高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后黄某德副县长官复原职,连续担任两届人大副主任退休。

民事案件切忌用刑事手段处理——黄某军挪用公款及受贿案

四川省交通厅交通稽查征费局某征费处处长某某和队长黄某军,因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4000多万)、受贿罪(受贿2万元)被判刑,挪用公款罪判12年,受贿罪判3年,服刑15年,合并执行14年有期徒刑,黄某军却没有上诉,服刑三年后黄某军因病保外就医,期间黄某军找了很多律师,希望帮其减刑。辗转数人才找到万刚律师,万刚仔细看了案卷材料后,郑重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个案子应是无罪”,黄某军感到非常惊诧,“怎么会是无罪呢?2万块钱是我收的,另外4000多万确实是我从单位挪走,到了我停薪留职办的房地产公司”,“这笔钱是怎么挪走的?”,“有合同啊,这个是签了借款协议的,每个月都付利息给征费处……,受贿的2万块钱是李某送的,李某是公司的员工,也是我的亲戚……。万刚律师道:“这是你的工作单位和你的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公司借款违反的是金融法规,这应是一起无效行为的民事合同,与刑事无关。”于是黄某军委托万刚律师代理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又经审委会三次研究并邀请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最后一致认为并通过了黄某军的无罪判决,收缴财物全部退还,后黄某军放弃了国家赔偿。

著作权应得到保护——杨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2007年,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培训中心主任、扶贫学院院长杨某等人被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290万元诉至法院,后万刚律师介入了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在万刚律师深入调查后发现,所谓的私分国有资产其实是培训中心的几位教师几年来宣传小额贷款和扶贫项目的差旅费及编写十余本教材应得的版权费。律师介入后全部被取保候审,起诉时检察机关起诉了院长杨某,其他几人不予起诉。开庭审理时,万刚律师仍为杨某做了无罪辩护,“省审计厅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发现这笔款项的瑕疵,但不了解关于著作权和版权费的问题……”万刚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道。一审结束,当庭宣判杨某无罪,检察院抗诉,中级法院驳回抗诉,仍判决杨某无罪。这是一起典型的知识应受到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障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查人员囿于其在其他领域知识和经验的缺失,常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值得我们法律人共同来思考。2015年,笔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拟完善检察官职业准入和选任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的制度。据了解,目前最高检已原则通过相关检察改革文件,在新修订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就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让我们拭目以待。

原始股票该如何认定其价值——某副市长受贿案

某市副市长,兼川投某市办事处主任,期间提供给下属企业某海鲜店贷款帮助,该海鲜店负责人为感谢该副市长,遂赠予其5万原始股,时值90余万表示感谢。为了支持四川企业发展,该副市长在担任财政局长期间,已经带头买了不少原始股,婉言拒绝。行贿人代某某下车,将5万原始股留于车内,该副市长将5万原始股分配给办事处副主任保管,自己一股没留。事后行贿人代某某因其他案件被逮捕,遂供认其曾行贿副市长5万原始股票。万刚律师作为该案的辩护人道:“这五万原始股票的价值是多少很难认定,而这5万原始股票最终是单位收的,而非其个人收受,并非个人受贿……”,后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决该副市长3年有期徒刑。

土地评估的罪与罚——荣某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某县国土局局长荣某新,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后经万刚律师深入调查了解到,原来是其在处理一起土地转让中因评估和出售的价格差别太大而被人举报。起诉书指控荣某新擅自同意某县国土局委托的一家土地评估事务所评估,高价评估而又低价出售该土地,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0多万元,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万刚律师介入后将黄荣新取保候审,又委托省国土资源厅下属一家土地评估所对该地块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的结果和出售的价格相差无几,结论是没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该案历经某市检察院立案、某区检察院侦查,又经过两县检察院以一检察院名义起诉,在川南地区可谓影响巨大,某县法院两次开庭,万刚律师一直为黄某新做无罪辩护,后某县法院支持了万刚律师无罪的辩护意见,市检察院抗诉,市中级法院驳回抗诉,最终宣判荣某新无罪。

法律维持正义也维护人权——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辩护

乐山市某黑社会集团,其成员达80余人,由于其骨干成员到贵州追债,债务人没有归还债务,后该骨干成员将债务人两只耳朵削掉带回,债务人报警后牵出乐山某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头目李某等80余人被提起公诉,万刚律师担任该犯罪集团第五被告(主犯之一)王某的辩护人,在万刚律师的辩护下,第五被告降格为第八被告,且定性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他主要被告被判处死刑。

四川内江,曾被公安系统列为全国十大暴力城市之一,史称最大的黑社会集团老大段某某,被控13项罪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3天的庭审,万刚律师担任段某某的辩护人,最终7项罪名成立,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段某正在服刑。

律师在为黑社会团伙的辩护中,往往遭到公众批评,他们从感情上认为对于黑社会就应该严惩不怠,但感情代替不了法律。《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现代刑事司法中正确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笔者以为,在法治社会里,我们既要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公民的正当权利,也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重大立功应该从轻——张某制毒案

某理工大学化学老师,婚姻不幸而染上毒瘾,因其深谙制毒技术,遂开始自己制造毒品并贩卖,后被举报查处,查扣毒品及制毒原料100余公斤,张某面临的将应是死刑,这是毋庸置疑的。案件审判阶段一审判决张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期间张某家人重新委托了万刚律师,希望万刚律师能帮助张某上诉,万刚律师代理该案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再次判决张某死刑立即执行,万刚律师再次上诉至省高院道:“张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从宽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中,对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唯有从宽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若张某的检举揭发和协助公安部门破获其他贩毒犯罪团伙不计为重大立功,而仍坚持判决张某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以后还有没有人愿意去做这样的检举揭发?此案的判决将影响深远,更将影响我们刑法的公信力,影响审判机关的威信……。”最终,省高院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执业感悟

采访结束,万刚律师感叹道:”刑事案件总是和生命、自由息息相关的,每一刑事案件都涉及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甚至关系到一个家庭、家族的兴衰,这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刑罚本质和目的应当是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尤其对于那些对社会没有重大危害性的涉嫌犯罪者,能否出台一个假起诉制度,给其一个洗心革面的机会,即可以在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后可将功补过。再者,本来一些民事案件,当运用刑事的手段来介入后,不但使得案件的本身更加复杂化,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样反而加深了当事人对社会,对政府司法机构的不满和增加了社会矛盾及不稳定因素。当然,有的案件也更需要运用刑事的手段加以预防和惩罚,比如‘醉驾入刑’即是我们四川民进部分律师参与讨论,并由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来,得到立法机构认可的。”

万刚律师进一步道:“刑法的本质和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不是绝对的惩罚。刑法的预防作用是既对已犯罪的犯罪人施加了刑罚达到特殊的预防作用,又是对潜在的犯罪人施加了威慑,从而达到一般的预防作用。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即可免除对其不必要的刑罚。愿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更深入民心,愿我们社会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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