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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长被控挪用公款、贪污案

2020-01-03 12:43:10 张彦律师 进入主页

案件概括:  

本案被告人于1996年6月开始担任中国某电影电视中心计划财务处处长一职。1997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公款200万元以北京某公司的名义存入中国某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进行信托存款,1998年2月该投资公司被行政关闭,2003年6月,将案款200万元退回本单位。1997年4月,被告人将单位公款30万元以转帐支票的形式借给何某,并与其签定了以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向某中心计财处借款30万元的借款协议。同月用某公司的款项30万元归还某中心,后何某无法归还该款。1997年至1998年期间,以奖金名义分得人民币10万元,柳某分得14万元,邢某分得16万元。后由于该中心主任离任,审计组对该单位财务进行审计,发现财务帐目混乱,随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上述人员均主动交代了有关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4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羁押,同月被该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被告人担任本单位处长期间,分别挪用公款人民币200万元和30万元,并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其贪污所得10万元。

辩护意见: 

张彦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就进行了会见被告人、分析案卷、调查取证等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张彦律师认为:

(1)控方指控挪用2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款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给本单位谋取利益,且7万元利息也交回单位小金库,其自身从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

(2)指控挪用3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是以单位名义借款,也不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且公款确实流向了借条上的借款单位。

(3)控方指控犯贪污罪的定性不准,给财务处员工发放奖金是单位领导同意的,且财务处的人员都领取了奖金,该行为更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

(4)有自首及积极退赃的情节,应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2005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认定挪用30万元。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及上诉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2005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驳回被告人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