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活动

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

2019-07-14 09:48:58 张民元律师 进入主页

一、法律顾问不中立的现实体验:

我担任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企业总经理指令我用法律手段惩罚一个公司员工,而我经过调查后认为公司员工所犯的错误在公司是一个普遍现象,企业的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单纯处罚一个员工并不公平,因为我建议公司改革管理机制而不要惩罚个别员工,我建议的结果是:我被解雇了。

我曾担任另一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企业工会主席来咨询我:“企业应该不应该跟员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应该不应该给员工支付加班费”。我回答说:“当然,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签集体合同,不支付加班费均是违反劳动法的”。后来公司总经理找到我,问我:“张律师,你是谁的律师啊?你帮谁说话呢!”。我一时语塞:我该帮谁说话呢?

跟一家企业的总经理在一起工作十年了,企业老板想让总经理入股公司,这位总经理想在公司持有12%的股权,老板和总经理跟我一起喝茶,老板问我:“张律师,企业管理人员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有什么法律风险吗?”,我看看公司老板,再看看公司总经理,一时语塞:我该如何回答呢?

企业法律顾问,顾名思义,就是帮企业提供法律参考意见的法律人,而在一个企业中,存在公司投资人、公司管理层、公司员工层、公司客户群等多个利益群体,当企业的法律问题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之间时,法律顾问完全可以站在企业的角度提供保障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建议,但当法律问题发生在企业内部的各个利益群体之间时,法律顾问的立场就很难把控了。

即使法律问题发生在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若法律顾问将作为企业的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进行诉讼或仲裁时,法律顾问对于案件代理的质量与绩效便无法做出中肯的评价,而只是对代理事项进行自我检查而已。

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便是在这种两难的背景现实中延伸出来的。

二、中立性原则的定义与必要性:

所谓中立,就是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的普遍性和非特定性,不因为任何利益群体的影响而有特定的偏向。

法律顾问中立的必要性:

(一)、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利益群体之间若不能保持中立,对任何一方利益的保护,必然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企业内部的利益损害,就如同病菌入侵一样,最后的结果必然是造成企业内部利益群体之间的纷争,而使企业丧失核心竞争力。

(二)、法律顾问在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发生法律争议时,若不能做出中立性的建议,其结果是法律顾问代理的利益相关方可能赢得了诉讼,但却让利益相对方因为没有找到失去利益的理由,而丧失了对法律精神的信仰,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信仰的缺失和秩序的混乱。

(三)法律顾问在涉及到自身的利益时,若不以中立性原则坚持回避,法律顾问对于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项,便无法置之度外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评价,其法律意见便失去了公允的价值和法律公平的意义。

笔者一直以来坚持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民心中的一杆秤,而不应该是公民手中的一砣铁!

而事实的情况是:百姓在认知法律的那一刻起,就感受到法律是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的利器,所以百姓遇到纠纷与争议,花钱请律师,花钱找关系,在对待纠纷与争议的处理结果上,并不去关心纠纷处理结果的公平性,而是关心花了钱付出了代价,在这场纷争中能获得多大的利益。

所以当前的社会现状是:诉讼律师生意兴隆,法院门前车水马龙,法官普遍性加班加点。在现实的生活领域里,遍地硝烟,处处烽火,当法律失去天平的衡量价值,而成为利益长河的锋刀利器之后,跌进利益长河的百姓便失去了寻找心灵之光的理念与方向。

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便是要求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成为百姓心中法律天平之光的指引者,引导百姓在纷乱的法律争议中去寻找公平正义的方向,而不是去追求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因为任何利益的获取均必然导致利益相对方的天平失衡,法律的作用是应该在百姓失去利益时,明白他之所以失去的正当理由,而在获取利益之后,寻求心底里得到利益的坦荡。

法的精神应该是让杀人者敢于正视鲜血,而让被杀者可以暝目九泉,若法律沦为利益之剑,世界将在混沌的蛮荒中满地沙场。

三、法律顾问中立性原则实现的途径:

(一)、法律顾问的主体独立性。首先法律顾问应该是从事法律事务五年以上的资深法律人,对于法律在主观上已形成比较成熟的法律观,能够对遇到的法律问题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其次,法律顾问的主体身份,应该来自于独立于聘请单位主体之外的第三方,与聘请单位之间不存在涉及利益关系,因而不会影响法律顾问做出独立判断。

(二)、法律顾问职责范围的中立性。法律所赋予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应该是对于聘请单位的涉法事项做出独立性判断,提供中立性评价与建议,而不应该要求法律顾问去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和代理法律争议事项,具体法律事务的处理与代理,应该是法律顾问评价与建议的内容,而并非法律顾问的法定职责,法律顾问的职责与任务应该是对建章立制的法务人员和代理法律事务的外聘律师进行绩效评价,并提供中立性的建议和指导性意见,而并非由法律顾问去从事微观而具体的法律事务。为企业宏观决策提供指导性法律意见才是法律顾问的根本任务与法定职责。

(三)法律顾问组织管理的单一性与社团管理的独立性。法律顾问应该建立符合法律顾问自身服务特点的单一性组织,实现法律顾问的自治性管理,而不受其它利益群体的影响,才可以让法律顾问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原则。法律顾问独立的社团管理,成为当前法律顾问管理的必须,当法律顾问没有组织归属或法律顾问的组织归属混乱不清的情形下,法律顾问自身也很难确定自身的职责与社会使命,没有组织管理的法律顾问群体,会丧失其独立性的社会价值观,也会失去维护法律精神、指引法治方向的心底动力。

法律顾问的中立性原则,是法律顾问的立身之本,是法律顾问法定之责,是法律顾问的归属所向。中立,才可以成为顾问;若融合,便成为服务对象的一份子,也便失去了“顾问”的应有之意。

相关文章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