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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增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2019-08-15 13:23:24 孙健律师 进入主页

公司通过邀请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原股东虽股权比例减少但却不需转让股权,从而达到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扩大经营实力,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或生产技术的目的。原股东既不需退出,又能享有公司因增加注册资本而稳健发展带来的红利收益。股权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成为公司和风险投资最青睐的合作方式。

但因增资过程中,涉及增资扩股协议(股权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变更等等问题,往往引发增资的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实务案例

2005年1月,贺先生与一房地产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贺先生对房地产公司增资1000万元,取得公司50%股权,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房地产公司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张岳王赵四人,每人拥有股权从25%变更为12.5%。《增资扩股协议书》上公司加盖了公章,但只有张姓原股东签字。变更后的公司章程上加盖了公司公章,股东会决议上岳姓和王姓股东的签名为本人所签,张姓股东和赵姓股东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贺先生依约注资1000万元后,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未办理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和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增资后,贺先生作为公司总经理参与公司经营,但2005年11月,原股东未通知贺先生召开股东会决议,罢免了贺先生的法定代表人,解除贺先生公司总经理职务。

2005年12月,贺先生对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身份,拥有50%股权;房地产公司办理增加注册资本、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房地产公司称收取贺先生的1000万元性质为借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未经代表公司2/3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为无效增资,原告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贺先生的股东身份和50%股权比例,要求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基本理由如下:

1、《增资扩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被告接受了原告的1000万元的增资;

3、被告在记载原告为公司股东的章程上加盖了公章,确认了原告的股东身份;

4、在《增资扩股协议书》和变更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的股东所持股权超出公司2/3股权,确认了公司增资扩股和原告的股东身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东的变更登记是对已发生变更事实的确认,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增资扩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焦点之一:当工商登记与公司章程的记载不一致时,以何标准来确认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

2、履行了公司章程上承诺的出资义务;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文件中记载为股东;

4、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

5、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

6、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在上述股东特征中,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并且在章程中签字,表明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股东资格的确认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只要没有依据足以推翻签署公司章程的股东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东的变更登记是对股东变更事实的确认,并没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当工商登记与公司章程的记载发生冲突时,公司章程的记载效力优先。另外,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之一,但并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应仅凭未出资而否认其股东资格。

焦点之二: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对股东资格确认的影响如何?

本案中《股东会决议》有拥有一半股权的原股东签字,《增效扩股协议》上亦有另1/4股权的股东签字,签字股东均对增效扩股的事实予以认可,《股东会决议》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增效扩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否定原告的股东资格。

至于在《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协议》和《公司章程》上均未签字的另一股东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受到侵犯,亦不影响原告股东资格的确认,但会影响原告的股权比例。原股东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对增资扩股协议效力的影响、优先认缴出资权可否得以行使及行使条件另文探讨。

焦点之三:增资扩股行为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增效扩股前,欲通过增资成为股东的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尚不是股东,因此,增效扩股行为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是公司与第三人缴纳增资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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